一、隸歸于修建的電梯、照明和應急電源體系、焰火監測和消防體系、采暖和空氣調節體系、通訊體系、公用天線等與修建結構的銜接構件和部件的抗震辦法,應依據設防烈度、修建運用功用、房子高度、結構類型和變形特征、隸屬設備地點的方位和作業要求等,按相關專門規范的要求經歸納剖析后斷定。
下列隸屬機電設備的支架可無抗震設防要求:
1、重力不超越1.8kN的設備;
2、內徑小于25mm的煤氣管道和內徑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
3、矩形截面面積小于0.38㎡、和圓形直徑小于0.70m的風管;
4、吊桿計算長度不超越300mm的吊桿懸掛管道。
二、修建隸屬設備的設置要求
1、不該設置在可能導致其運用功用發作妨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
2、對于有隔振設備的設備,應留意其強烈振蕩對銜接件的影響,并防止設備和修建結構發作諧振現象。
3、修建隸屬機電設備的支架應具有滿足的剛度和強度;
4、其與修建結構應有牢靠的銜接和錨固,應使設備在遭受設防烈度地震影響后能敏捷康復作業。
三、管道、電纜、通風管和設備的洞口設置
1、應削減對首要承重結構構件的削弱;洞口邊際應有補強辦法。
2、管道和設備與修建結構的銜接,應能應允許二者間有必定的相對變位。
四、修建隸屬機電設備的基座或銜接件應能將設備接受的地震效果悉數傳遞到修建結構上。
修建結構中,用以固定修建隸屬機電設備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應采納加強辦法,以接受隸屬機電設備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效果。
五、修建內的高位水箱應與地點的結構構件牢靠銜接;8、9度時按規則需采用時程剖析的高層修建,尚宜計及水對修建結構發生的附加地震效果效應。
六、在設防烈度地震下需求接連作業的隸屬設備,宜設置在修建結構地震反響較小的部位;相關部位的結構構件應采納相應的加強辦法。
以上內容均依據實際作業中遇到的問題收拾而成,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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